Dec 9, 2025

琉球未定論與台灣自決權的雙標辯證

這些來源文件圍繞一項核心辯論主題展開,即中國近期的「琉球地位未定論」與其對「台灣自決權」的立場是否存在邏輯雙重標準。資料詳述了支持與反對中國立場的論據,正方主張依據戰後條約模糊性與國際法自決原則,中國應當一致支持台灣獨立;而反方則援引歷史差異、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堅稱台灣與琉球本質不同,其立場並無矛盾。文件中提供了關鍵事實與法律依據,包括SCAPIN-677、《舊金山和約》以及聯合國關於住民自決的指引,並列舉了南蘇丹等獨立公投成功案例作為類比基礎。整體而言,這批資料是用於激發一場模擬辯論,探討中國外交

中國在琉球和台灣地位問題上的國際法論述,體現了明顯的「雙重標準」,即對台灣採取「主權已定、反對自決」的立場,而對琉球則主張「地位未定、支持自決」

這種雙標體現在對歷史條約的解釋、主權歸屬的認定以及對「人民自決權」適用範圍的劃分上:

一、 對台灣地位的論述:主權已定,排除自決權

中國大陸官方主張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並援引一系列國際法原則來否定「台灣地位未定論」與台灣人民的自決權:

1. 援引戰時宣言,主張主權轉移已完成:

    ◦ 中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共同援引 《開羅宣言》(1943)《波茨坦公告》(1945),宣稱戰後日本竊取的領土(包括台灣及澎湖)應歸還中華民國。

    ◦ 雖然《開羅宣言》等只是政治意向書或「共同目的聲明」,其法律位階不如正式的國際和約,但中國(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都堅持台灣的主權歸屬問題已透過這些文件及日本《降伏文書》得到法律解決。

2. 基於聯合國決議,鎖定「一個中國」原則:

    ◦ 中國強調聯合國大會 第2758號決議(1971年)已接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唯一合法代表。中國據此認為台灣地位已被鎖定為中國的一部分,並將台灣問題定位為中國的「內政」,排除外部干涉。

3. 將自決權定性為「分裂」行為:

    ◦ 中國官方反對台灣實行分離自決公投,認為這是從中國領土主權內的分離運動。國際法論述中,具有共產主義傳統的國家如中國和俄羅斯,大多堅持國家領土完整的傳統主權觀念,認為分離自決運動會被視為洪水猛獸,並不惜使用非和平手段解決。

    ◦ 中國推動的《反分裂國家法》便是針對台灣的分離自決行為,將台灣問題定位為「內戰遺留問題」,意圖將對台動武的法律困難點排除於國際法的適用之外(避免被定位為「侵略」)。

二、 對琉球地位的論述:地位未定,支持人民自決權

面對日本首相「台灣有事」的言論,中國輿論與學者在近期(2025年)再次掀起 「琉球地位未定論」,主張琉球群島(沖繩)應擁有獨立自決的權利。

1. 強調戰後條約的「主權」曖昧性:

    ◦ 中國學者指出,戰後的《舊金山和約》第3條僅規定美國對琉球群島行使 「行政管理權」,但並 未對最終主權作出明確裁斷

    ◦ 盟軍最高司令官總部訓令 SCAPIN-677(1946年)將琉球從日本政府的行政權限中劃出,並且明確指出此指令 「不預斷盟國對最終處置之政策」

    ◦ 因此,中國主張美日後續的《沖繩返還協定》(1972年)僅是移交了行政權,而非主權終局,琉球地位仍然未定。

2. 主張歷史上的非法併吞:

    ◦ 中國國際問題學者高志凱主張,日本在1879年以武力併吞琉球、改設沖繩縣是 「非法的」侵略和佔領行為,並指出琉球群島在二戰後的國際秩序中應被排除在日本的主權範圍之外。

3. 支持人民的「外部自決權」:

    ◦ 中國主張琉球群島的最終處置須經聯合國決定,並必須 「尊重琉球原住民的自決權」。這與國際法原則中,人民享有選擇自己政府與統治形式的權利,特別是針對殖民地或被壓迫民族的自決權相呼應。中國呼籲國際社會支持琉球群島原住民行使合法權利,實現獨立自決,成為一個 主權獨立的國家

結論:雙重標準的核心體現

中國的國際法論述雙標,在於它對兩個地理鄰近、歷史上地位皆曾受戰後條約影響的地區,採取了完全相反的法律邏輯:

對條約效力的選擇性解釋: 對台灣,中國堅持《開羅宣言》等政治文件具有決定性法律效力,以證明主權已定。對琉球,則堅持《舊金山和約》的模糊性(僅移交行政權)和盟軍文件的「不預斷」條款,來否定日本的主權。

對自決原則的限制性與擴張性: 對台灣,中國將台灣人民的主權主張視為破壞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 「分離主義」。但對琉球,中國卻支持其以原住民身份和地位未定地域的理由,主張 「外部自決」 甚至獨立建國,以作為反制日本和美國的政治工具。

簡而言之,中國在國際法論述上,將琉球議題的論點(戰後條約未定主權、支持自決)與其對台灣議題的核心立場(主權已定、反對自決)完全對立,其背後的動機旨在於 戰略性地運用國際法原則,以維護其對台灣的主權聲索,同時削弱其在亞太地區的主要對手(美日同盟)的影響力